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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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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3-13872
  •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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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安顺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安顺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规定》和《办法》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五、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评议活动由各级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室。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被评议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七、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安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八、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公交等提供与公民、法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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