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解读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公布,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预防、检疫、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检疫、治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是更加明晰了“林业有害生物”的涵义。《条例》规定,“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造成危害或者构成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检疫性、危险性、暴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新传入或者新发现且经过风险评估可能造成灾害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列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的生物。如: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红火蚁、锈色棕榈象等14种列入国家林草局发布的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桉树枝瘿姬小蜂、加拿大一枝黄花2种列入贵州省林业局发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列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的生物。如:日本松干蚧、南方根结线虫、松针褐斑病菌、板栗疫病菌、紫茎泽兰等189种。暴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突然大范围发生并迅速传播,对林木或者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的生物。如:黄脊竹蝗、草地贪夜蛾等。灾害木,是指遭受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包括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寄主植物。如:遭受核桃长足象危害的核桃树,疫区内枯死松树等。
三是明确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原则和工作机制。《条例》规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综合治理、分类施策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四是明确了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控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规划,林业有害生物的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灾害防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治理和宣传等工作,组织本辖区村(居)民委员会、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治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应实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范围。当前我省松材线虫病、红火蚁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主要以人为远距离传播为主,因此植物检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减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人为远距离传播扩散风险,《条例》规定,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范围包括:(一)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藤木、竹类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木本药材、干果、盆景、花卉和其他林产品;(四)木质包装铺垫材料;(五)草种和绿化草皮。
六是规范了草原和城市绿化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条例》规定,草原及城市绿化有害生物防治适用本《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草原和城市绿化有害生物的防治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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