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二条 林业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局各科、室、站,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的投诉举报,并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局政策法规科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行政执法单位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六)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 有明确的被告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 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局政策法规科一般不予受理;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以及其他处理不服的;
(二)对同一事实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六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条 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一) 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二) 立案:7日内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三) 调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2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四) 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 反馈: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其中:
1、如投诉举报人有真实准确地址的,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2、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呈报给上级机关;
3、新闻单位等单位转来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新闻单位。
第八条 举报和投诉的办理期限:
(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20天内办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30天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责令责任机关及执法人员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安顺市林业局办公室地址为: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东郊路林业局办公室大楼三楼,投诉举报电话为:0851-33527912。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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